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激发学生兴趣和潜能,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推进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和实践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鼓励全校师生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为促进竞赛组织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竞赛是指由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学术团体或其他机构组织举办的、与学科专业教学关系紧密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及创新创业竞赛活动。主要包括:由国家、省有关部门及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企业或行业协(学)会、高校或其他国际国内学术团体组织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比赛。
第三条学科竞赛的参赛对象主要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学校鼓励各个专业的学生交叉组队,形成知识全面、勇于创新、敢于实践的竞赛团队;鼓励不同学院(部)的教师联合指导学生学科竞赛。
第二章竞赛类别
第四条根据学科竞赛的组织机构、竞赛层次、社会影响和获奖难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将学科竞赛分为四类:
A类:国际性学科竞赛与国家级重要大赛。国际性学科竞赛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如FIRA国际机器人世界杯比赛、红点设计大奖;国家级重要大赛是指国家政府机构主办、专家主导、获奖难度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全国性赛事、创新论坛、创新成果展以及为国际性竞赛决赛而举行的洲际区域选拔赛,如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
B类:一般性全国大赛和省级政府及其各厅、局、委主办的重大比赛。一般性全国大赛是指教育部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一级行业学会(协会)、学术团体等主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全国性赛事,以及A类学科竞赛全省性或跨省区决赛,如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湖北赛区决赛等;省级政府及其各厅、局、委主办的重大比赛以正式发文为准。
C类:指省级学会、协会、专业指导委员会、学术团体、大型企业等主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包括学科专业背景较强的大学生科技作品(论文、作业、报告)型赛事,如湖北省外语翻译大赛等。
D类:与以上比赛相应的校内选拔赛,或由学校组织、多个学院学生参加的各类学科竞赛。
第五条学校支持参加的常规性的学科竞赛项目详见附件1,未列入学科竞赛目录的竞赛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学校原则上按照学科竞赛类别确立各类竞赛资助额度和奖励金额。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参与有利于扩大学校影响力、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学生受益面较大的的学科竞赛。
第七条新增资助学科竞赛项目须由学校予以认定,经批准后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学校资助的学科竞赛由学校委托教务处牵头组织,学生处、校团委、研究生处协助,主要负责确认参与的学科竞赛项目及其类别,确定竞赛组织或承办单位,协调学院(部)之间的合作与分工,核定竞赛费用以及奖励金额,组织创新学分审批等。未纳入学校资助范围的各类学科竞赛由学院(部)管理组织。
第九条各类学科竞赛由相关学院(部)负责具体实施。学院(部)接到参赛通知后要及时研究制订参赛方案,组织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学科竞赛申请表(附件2),报学校同意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学院(部)主要负责收集发布竞赛信息,遴选申报竞赛项目,选派竞赛指导教师,组织支持备赛、参赛活动,开展后期竞赛总结表彰以及教师工作量认定发放等工作。学院(部)要选派责任心强、指导水平高、热爱学科竞赛工作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要为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提供竞赛所需的必要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等。
第十一条指导教师主要负责制定培训竞赛方案,组织参赛学生选拔及报名,开展备赛、竞赛及赛后总结、费用报销等相关工作。指导教师在当年同一竞赛项目中原则上最多指导2个参赛队。
第十二条竞赛结束后,组织承办单位竞赛负责人将武汉工程大学学科竞赛工作总结报告(附件3)及其他相关资料及时报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为确保学科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每年设立大学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由教务处统筹管理。鼓励学院(部)配套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各类学科竞赛。
第十四条学科竞赛经费主要用于组织竞赛的相应开支,包括报名费、宣传费、资料费、邮寄费、耗材费(低值易耗)、加工制作费(包括印刷复印等)、竞赛期间参赛学生和带队教师的差旅费等,以及组织比赛或参赛所需的办公用品、专家评审、咨询等费用。
第十五条各竞赛项目应按照审批的资助经费额度,在所列支出范围内开支费用并按规定报销,超出预算部分原则上由组织承办单位自理。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追加经费额度,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组织承办单位多方面筹措学科竞赛经费,通过授予冠名权、协办竞赛等多种途径争取企业或外单位赞助。
第五章鼓励措施
第十七条参加学校学科竞赛目录中竞赛并获奖的参赛学生、指导教师,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学科竞赛获奖奖励标准(附件4),由学校统一给予奖励,另行有规定奖励标准的除外。获奖级别和等次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必要时可参照其他参赛学校及获奖情况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教师在同一竞赛中指导多队学生获奖的,成绩最好的参赛队按照奖励标准认定,其余按照标准的60%认定。同一竞赛项目多次获奖者,只计最高奖项,不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各类学科竞赛获奖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可获得创新学分,并可用于冲抵与学科竞赛相关的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学分,具体办法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创新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教师指导各类学科竞赛及获奖情况纳入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在年度考核、职称晋升、优秀教师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对指导获得突破性、标志性大奖的学科竞赛指导教师,在上述评定评选中可一票通过。
第二十一条教师指导各类学科竞赛应根据指导情况认可一定的学科竞赛指导工作量,由各学院(部)统一纳入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予以认定统计,并在学校切块经费中按量计酬。
第二十二条跨学院(部)指导教师团队或指导跨学院(部)学生竞赛团队的竞赛指导工作量,由学校统一认定并划拨工作量,年终时指定计入各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学校鼓励教师开设与常设性学科竞赛相关的公共选修课程,结合课程开展学生选拔或竞赛培训等指导活动,并按照相关政策给与支持和认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